开宗明义,昆士兰法庭如果发出家庭暴力保护令, 这项命令本身只是一项民事性质的命令,换言之不会被记录在当事人的犯罪记录上。然而违反家庭暴力保护令则具有刑事后果,可能面临包括最高120个罚金单位或最高3 年监禁的处罚,而如果被告在此罪行发生前5年内,曾被判犯有家庭暴力罪行,则可能触发加重条款,面临最高240个罚金单位或最高5年临禁的处罚。检控方在指控加重条款不时,必须确保将“涉嫌过去定罪的意图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并将该通知书及其送达证明,呈交法庭作为堂证。
值得注意的是,昆士兰法庭签署家庭暴力保护令,在证据的采用以及其证明标准上要求非常宽泛。首先,除涉及到性暴力咨询的信息保护特权外,法庭不受证据法或任何对法庭记录操作或程序的约束,换言之,检控方有非常大的尺度,几乎可以提交任何材料作为证据,即使这些材料通常可能会因为证据法的适用而被排除在外。举个例子,就是道听途说的信息,因为其可靠性较低,除特例外,一般会被证据法排除,但是对于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是可以被检控方提交法庭,支持其申请要求的。其次,因为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是一项民事行为,所以法庭采用较低的民事标准进行判断,法庭只需要满足平衡概率标准,即对检控方主张的事项得出结论更有可能发生,即可触发签署家庭暴力保护令的标准。
接下来谈谈昆士兰州法庭什么情况下会签发家庭暴力保护令,法庭需要满足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涉及双方需要具有相关的关系。这一点还是比较好理解的,比如街上张三把李四伤害了,如果素不相识,当然不适用于家庭暴力保护令。相关的关系主要可以从三方面确立,任一方面满足都可以。比如亲密关系,主要指伴侣关系,或者家庭亲属关系,又或者非正式的看护关系,即看护人帮助被看护者的每日生活等。值得注意的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是排除在外的,又或者是有商业性质的看护安排也是被排除在看护关系之外的。
第二就是被告对受害方产生了家庭暴力行为。谈到这一点,相信这些年来,读者对于国外的家庭暴力的定义并不陌生,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肢体暴力、性虐待、情感暴力、经济暴力、威胁、强迫、监控、跟踪或者能引起被害者对安全及幸福的恐惧的控制行为等等。这些行为通常都可能构成独立的犯罪指控。但即使犯罪指控没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被证明,昆士兰法庭仍然可以在家庭暴力保护法下宣告这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司法公正的综合考虑,因为司法公正必须对被告的定罪采用比较高的证据标准,因为直接损害到被告的自由、经济等权益,但因为家庭保力保护令主要是民事预防性质的保护措施,因此为了扩大保护面,从保护受害者出发,所以法庭可以采用较低的标准判断家庭暴力成立。
第三,也是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就是家庭暴力保护令只是在保护被害者免除家庭暴力有必要或者有可取性时才会做出,即有保护的需要时。在法庭判断是否要保护的需要时,这种需要必须是一种真实的需要而不是想象的,或者说源自猜测的需要。这么说可能比较抽象,但只要把握好一个尺度就是,家庭暴力保护令的目的不是用来惩罚的,而是用来改变施暴方的行为的。 所以第三点, 其实就是对未来的继续产生家庭暴力的风险作一个评估,这个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被告的施暴纪录,是偶发的或是习惯性的,当前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又或者被告是否永久移居他处,是否对行为后悔等等。
总体来看,家庭暴保护令是一个比较综合的领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情况,虽然是民事性质的命令,但对工作、教育、出行、家庭还是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当保护令中包含不可接触命令的条款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