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职业底线:从Libke案看澳洲法庭询问规范

澳洲华人司法权益指南

引言

如果您在澳洲法庭上作证,检察官可以对您大喊大叫吗?可以说您在撒谎吗?可以不让您把话说完吗?答案是:绝对不可以。2007年的 Libke v The Queen 案,就是一个检察官越界的典型例子。

案件背景

39岁的Justin Libke被控与一名18岁智力障碍女性发生不当性关系。在昆士兰州地方法院的审理中,检察官对被告进行了长达44页记录的交叉询问。正是这场询问,让本案成为澳洲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

检察官的不当询问行为

高等法院详细分析了检察官在询问中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 发表个人意见

当被告试图解释某些细节时,检察官打断他说:

“Look, I’ve heard all of that. I’m trying to convey to you I’m not buying it.”

(听着,这些我都听过了。我想告诉你,我不买账。)

在询问快结束时,当被告回应检察官的一个论断后,检察官说:

“Hopeless asking a question.”

(问了也白问。)

问题所在:检察官的职责是提问,不是表达对证词的个人看法。判断可信度是陪审团的工作。

2. 使用攻击性和嘲讽性语言

检察官直接攻击被告的人格:

“I put it to you your evidence is just a tissue of lies.”

(我认为你的证词就是一堆谎言。)

在谈到被告如何辞职时,检察官说:

“Now we’ve heard with rhapsody this morning about how and why you quit your job”

(今天早上我们听了一出关于你如何辞职的狂想曲)

问题所在:”狂想曲”这种嘲讽性词汇把法庭变成了个人表演场,与寻求真相无关。

3. 提出复合问题

检察官经常在一个”问题”中包含多个指控,比如:

  • “你是否知道她的智力状况?”
  • “你是否因此故意接近她?”
  • “你是否利用了这一点?”

这些问题被打包在一起,无论被告回答”是”或”否”,都会落入陷阱。

问题所在:这种问题设计根本不公平,违反了询问的基本规则。

4. 系统性打断证人

记录显示,检察官至少15次在被告还在说话时就打断他。最恶劣的一次:

被告:”No, you’re commenting to me.”(不,你是在对我进行评论。)

检察官:”Hopeless asking a question.”(算了,问了也没用。)

另一次,当被告试图解释他如何认识受害人时,检察官反复打断,不让他完整叙述。

问题所在:剥夺证人完整陈述的权利,直接妨碍了真相的发现。

5. 基于错误前提的指控

检察官指责被告编造关于”moisturiser”(润肤霜)的细节:

“I put it to you that’s just another one of these inventions of yours to try to cover every nook and cranny of the case against you.”

(我认为这又是你的另一个编造,试图掩盖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

但法院查证发现,受害人自己的证词中就提到了润肤霜,被告并非编造。

问题所在:这表明检察官要么没有认真研究案卷,要么故意误导法庭。

6. 争辩式提问

检察官提出许多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

“That doesn’t tell us much, does it?”(这没告诉我们什么,对吧?)

“I’m giving you every opportunity?”(我给了你所有机会?)

“We want honesty at all times, of course.”(我们当然总是要诚实的。)

问题所在:这些是评论和挑衅,不是在寻求信息。

7. 带有偏见的人格贬低

检察官反复强调被告的年龄,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

“…you just celebrated your 39th birthday, the first day of it. As a grownup man, you’re telling us it was half an hour?”

(你刚过完39岁生日的第一天。作为一个成年男人,你告诉我们是半小时?)

问题所在:年龄与案情无关,这种表述纯属人格贬低。

什么是专业的法庭询问?

专业询问的核心是:通过客观的提问获取事实,而不是通过攻击获得”胜利”。

当证人的陈述与证据不符时,应该说:”您的陈述与文件记录不一致,能否解释?”而不是”你在撒谎!”当对证词有疑问时,应该通过进一步提问来澄清,而不是宣布”我不相信”。最基本的礼貌是让证人说完话,而不是粗暴打断。

高等法院的判决

Heydon大法官用三个词总结了这次询问:”wild, uncontrolled and offensive”(狂野、失控和令人反感)。

法院强调,检察官必须公正、超然地履行职责,目标是揭示真相,而非不择手段地定罪。尽管所有五位大法官都认定检察官的行为严重不当,但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这说明程序瑕疵不一定导致判决被推翻,但法院明确指出,这些行为违反职业标准,应受谴责。

这对澳洲华人意味着什么?

作为在澳洲生活的华人,了解这些权利非常重要。无论您的英语水平如何,无论您是否熟悉澳洲法律,您都有权在法庭上得到尊重的对待。您有权完整地回答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不当问题。

如果遇到类似的不当对待,您的律师应该立即提出异议。即使面对不当询问,保持冷静和礼貌的回应通常更有利于您的案件。记住,这些保护适用于每一个人。

结语

Libke v The Queen 案提醒我们:在澳大利亚的法治体系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法庭是寻求真相的地方,不是进行人格攻击的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庭上得到公正、有尊严的对待。了解这些权利,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监督司法公正的公民责任。希望每一位澳洲华人都能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仅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具体法律协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案例详情参见:Libke v The Queen [2007] HCA 30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