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对于公司董事责任有非常严格的刑事责任规定,一旦触犯,则可能被刑事检控。比较常见的是在公司法184条款下提起的指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疏忽或者故意不诚实,没有为公司的利益或者正确的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二是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或雇员不诚实地利用职务获取利益。违反公司法184条款的最高处罚为入狱15年。
为了帮助理解以上两方面的指控,分别有这么两项真实的案例值得关注。其一,某房产中介公司的法人董事,雇用了一位房产顾问,其佣金为销售提成。对于其佣金提取的协议安排为,佣金平时在公司内积存,在顾问提出要求时提取。然而,该董事,将积存的佣金挪作公司的其他资金用途。法院,据此认为,公司董事不诚实,没有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因为公司理应把积存的佣金放在一边,以便在房产顾问要求时进行分配。相反,董事将这些资金用于公司业务。虽然法庭承认该公司董事没有以任何方式获得个人利益,但仍然被判刑12个月。
从该案例中,可见对于公司董事诚实的要求,以及履行职责时行为的正确性,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上例中积存的佣金,在性质上其实是信托资金,其所有权归属该房产顾问,但由公司代管,而挪用非公司所有的资金的后果,则是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且没有正确的履行指责,因而面临刑事指控。
另一则案例,则似乎更具普遍性。某公司法人董事向公众许诺高额投资回报,然后公众被引诱向公司投资。然而,事实上,这些投资款被挪作其他用途,包括用于还债,以及购资公司董事的私人产业。例如,公司资金用于购买一处私人房产、游艇、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此外公司的钱也借给了该公司董事任职的另一家公司。而这一切都是在公司几乎或根本没有实际收入的情况下进行的。虽然转移债务是一项单一的行为,但滥用投资者资金是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该董事最后亦被判刑4年。
该项案件无疑是公司董事滥用职权,通过欺诈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典型。大家可能都听到过这一警句:“你看中他的高利率,他看中你的本金”。上升到公司法的领域,则是公司董事违反诚信原则,将公司资金挪为他用,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
这两项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其覆盖面非常广,其受害者既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也包括外部投资者;其资金的使用既包括用于公司运营目的,也包括为董事个人谋取私利;而对于不诚实性的定义,既包括间接行为方式,也包括作出虚假承诺。所以,身为公司董事,必须要引以为戒,具有合规经营意识,切不可轻视合规经营风险,而招致刑事指控。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